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 四项保障计划对应的保额分别是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按约定保额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根据伤残等级按比例赔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医疗(限社保内费用)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后,余额按90%比例赔付。四项保障计划对应的保额分别为1.5万元、2.5万元、3.5万元和5万元。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根据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额,按照被保险人每次的实际住院天数减去免赔天数后给付住院津贴。每次事故免赔3天。计划一、二每次事故赔付以30天为限,保单累计赔付以180天为限;计划三、四每次事故赔付以60天为限,保单累计赔付以180天为限。四项保障计划对应的津贴日额为计划一、二50元/日,计划三、四100元/日。 |
猝死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然发生急性疾病,且在疾病发生后一定时间内死亡(最高不超过48小时),保险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猝死责任的赔付以医院的诊断证明或者死亡证明为准。四项保障计划对应的保额分别为2万元、5万元、6万元和8万元。 |
特定交通意外身故、伤残 | 包括航空意外、轮船意外、火车意外和汽车意外,各项责任对应的保额分别为: 航空意外身故、伤残:计划一、二、三——30万元;计划四——50万元 轮船意外身故、伤残:计划一——10万元;计划二——20万元;计划三——30万元;计划四——50万元 火车意外身故、伤残:计划一——10万元;计划二——20万元;计划三——30万元;计划四——50万元
汽车意外身故、伤残:计划一、二、三、四——5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