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
我们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三类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A类风险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时,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班机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
B 类风险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列车或轮船时,自踏入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止,遭受意外伤害。
C类风险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汽车或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时,自踏入汽车或班车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或班车车门止,遭受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上述意外伤害,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该类风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残疾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类风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我们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我们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烧伤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列部位Ⅲ度烧伤,我们按附表二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类风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烧伤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烧伤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该类风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
烧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列部位Ⅲ度烧伤,我们按附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违反交通、旅游等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9)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10)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11)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班车时,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班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违反交通旅游等管理部门规定、违反承运人安全乘坐规定、自伤自杀、斗殴酗酒、妊娠流产分娩、精神疾病、整容手术、医疗事故、管制药物影响、未遵医嘱、交通工具运行时置身于交通工具外部、吸食毒品、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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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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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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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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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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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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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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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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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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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烧伤面积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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