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定期寿险(A 款)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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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寿险,保障期限有11种可供选择,保障因意外、观察期后疾病导致的身故或全残。
保险期限:
5/10/15/20年或至50/55/60/65/70周岁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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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6.2),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6.3)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10年、15年、20年及至被保险人年满50周岁(见6.1)、55周岁、60周岁、65周岁、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6.4)。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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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与主合同相同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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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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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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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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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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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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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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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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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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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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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法定结婚年龄 (男22/女20周岁)-50周岁
保险期限:20/30/35/40年
适合人群:
保障项目
1.保障内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