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豁免保险费
(1)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5.6)(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进行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第2年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进行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5.1)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主合同、本附加合同以及保险单或批注单上列明豁免的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豁免保险费 | 自合同生效起1年内因疾病,初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自合同生效起第2年因疾病,初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10%进行给付,合同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2年后因疾病,初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豁免之后的各期保费。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剩余交费期间一致。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5.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5.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5.4)。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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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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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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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未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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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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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满1年,未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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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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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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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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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外导致的重大疾病不受保单生效时间约束,均可免交剩余各期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