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5.4)(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第2年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主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第2年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1 种和1次为限,我们只对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首先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为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重大疾病初次确诊的时间。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起1年内因疾病,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自合同生效起第2年因疾病,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所交保费的110%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2年后因疾病,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等待期2年后因疾病,初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之后的保险费。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自合同生效起第2年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费的110%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2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5.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5.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5.3)。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对应的责任免除内容与主合同相同。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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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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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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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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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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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10% (若在1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退还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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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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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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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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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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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10% (若在1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退还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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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有2年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