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
约定的重大疾病(见5.4)(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第2年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
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
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同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起1年内因疾病,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自合同生效起第2年因疾病,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所交保费的110%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2年后因疾病,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5.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5.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5.3)。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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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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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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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未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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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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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满1年,未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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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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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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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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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外导致的重大疾病不受保单生效时间约束,均可领取基本保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