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和人保寿险附加康宁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第 2 年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的 1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 1 种和 1 次为限,我们只对本合同有效期内首先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自合同生效起第2年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费的1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2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见7.1)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
身故或全残 | 保单生效起1年内疾病 | 已交保费 |
保单生效第2年疾病 | 已交保费×110% | |
意外或保单生效起2年后疾病 | 基本保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人保寿险康宁人生两全保险条款多少钱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0岁儿子投保了人保寿险康宁人生两全保险,基本保险金额 10 万元,10 年交费,保险期间至70周岁,年交保险费 1780 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