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因疾病导致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疾病导致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若您与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且受益人同时申请本附加合同中的全残保险金与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全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若已给付或应给付主合同项下的保险金,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全残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起90日内因疾病导致全残,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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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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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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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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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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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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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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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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