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 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疾 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同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 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 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疾 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本附加合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同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 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5.1);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 5.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5.3)。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 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