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5.1)或患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5.2)住院(见5.3)进行合理且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乘
以住院日数(见5.4)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见5.5)治疗,则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期间
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按两倍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见5.6)给付。
对每一被保险人,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累计最高日数以180日为限,因同一住院
原因的给付,最高以9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
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日,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进行合理且必要的治疗,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但若在住院期间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则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期间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按两倍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累计最高为180日,因同一原因住院的给付最高为90日。若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后出入院间隔未达90日,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但若投保人在主合同保单年度中投保本附加保险的,则主合同该保单年度结束时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 日内,非因遭受意外伤害出现的疾病、症状或其复发;
(2)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精神疾病(包括精神病和精神分裂),或在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包括外伤)或其复发;
(3)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5.7)、性病、特定传染病(见5.8);
(5)一般健康检查,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包皮环切手术,美容,牙齿护理或治疗,康复治疗,安装义眼、义肢、假牙、助听器;
(6)整容整形手术、矫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5.9)、空中运动(见5.10)、攀岩(见5.11)、探险(见5.12)、摔跤、武术(见5.13)、特技表演(见5.14)、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8)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5.15),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国家管制药物;
(9)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0)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1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被保险人作为人体器官捐赠者的任何费用;
(15)非医疗必需(见5.16)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保单生效30天内的疾病或症状、先天性疾病、精神疾病、妊娠分娩流产、感染艾滋、一般健康检查、整容整形矫形、参加高危运动、未遵医嘱、器官捐赠、非医疗必需的检查和治疗、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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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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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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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住院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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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病房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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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保额×住院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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