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5.1)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15日后因患疾病(连续
投保(见5.2)不受本款15日规定的限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
就其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按照本附加合同
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额度以本附加
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若投保人设立公共保险金额的,当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
个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时,经投保人同意,本公司按上述规定使用公共保险金额给
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使用公共保险金额给付的额度以投保人名下的公共保险金额
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经或应当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工作单位、含本公
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起15日后因患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就其符合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额度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为限。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但若投保人在主合同保单年度中投保本附加保险,则主合同该保单年度
结束时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保险人非因遭受意外伤害出现的疾病、症状或其复发;
(3)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精神疾病(包括精神病和精神分裂),或在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包括外伤)或其复发;
(4)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5.3)、性病、特定传染病(见5.4);
(6)一般健康检查,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包皮环切手术,美容,牙齿护理或治疗,康复治疗,安装义眼、义肢、假牙、助听器;
(7)整容整形手术、矫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5.5)、空中运动(见5.6)、攀岩(见5.7)、探险(见5.8)、摔跤、武术(见5.9)、特技表演(见5.10)、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9)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5.11),未遵医嘱使用国家管制药物;
(10)被保险人作为人体器官捐赠者的任何费用;
(11)非医疗必需(见5.12)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因主合同责任免除事项、保单生效15天内疾病导致的、先天性疾病、精神疾病、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病症、妊娠分娩流产、感染艾滋、一般健康检查、整容整形矫形、参加高危运动、未遵医嘱、器官捐赠、非医疗必须的检查和治疗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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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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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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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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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住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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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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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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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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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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