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对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治疗过程中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 100 元免赔额后,在基本保险金额的 20%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 15 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 90日为限。
本公司赔付的医疗费用应符合本合同签发地当地政府规定的医疗费用收费标准。
申请赔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合同签发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范围。 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1 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对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治疗过程中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 100 元免赔额后,在基本保险金额的 20%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 15 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 90日为限。 本公司赔付的医疗费用应符合本合同签发地当地政府规定的医疗费用收费标准。 申请赔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合同签发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范围。 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1 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6)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9)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曾接受过诊断或治疗的疾病;
(10)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11)健康护理、疗养等非治疗性行为;
(12)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13)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
(1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空中运动、攀岩、登山、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斗殴、酗酒、妊娠流产分娩、精神疾病、整容手术、医疗事故、未遵医嘱、既往病症、健康护理、家庭病床、先天性疾病、参加高危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谁能保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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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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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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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
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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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残疾程度约定比例 |
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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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100 (以基本保额的20%为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