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 7 日内因分娩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9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9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给付以 1 次为限。
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连带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分娩之日起 7 日内因该被保险人分娩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连带被保险人超过 1 人以上,每位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平均分摊。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自分娩之日起7日内因分娩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 9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自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 9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 自分娩之日起7日内因被保险人分娩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连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90% (意外或分娩7日内导致的,可领取) |
连带被保险人身故 |
基本保额×10% (分娩7日内因被保险人分娩导致)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连带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