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我们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我们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1 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我们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5)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多少钱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斗殴酗酒、精神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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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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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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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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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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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残疾程度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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