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I 类残疾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II 类残疾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所列残疾等级之一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工伤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简称“附表二”)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投保人在投保时,若选择残疾保险金,只能选择 I 类残疾保险金或 II类残疾保险
金中的一项。
烧伤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列部位Ⅲ度烧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附表三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烧伤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烧伤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三所列一项以上烧伤时,本公司分别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I 类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且于180日内因此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
II 类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于180日内因此导致《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所列残疾等级之一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工伤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投保人在投保时,若选择残疾保险金,只能选择 I 类残疾保险金或 II类残疾保险 金中的一项。 |
烧伤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于180日内因此导致《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列部位Ⅲ度烧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附表三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烧伤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烧伤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三所列一项以上烧伤时,本公司分别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 1 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多少钱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斗殴酗酒、妊娠流产分娩、精神疾病、整容手术、医疗事故、管制药物影响、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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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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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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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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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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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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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类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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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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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类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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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工伤残疾程度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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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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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烧伤面积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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