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年金
若主合同的年金领取方式为分期领取(或部分分期领取),被保险人生存至主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按主合同约定将该被保险人的账户价值,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金类型、年金领取方式及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主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金后,不允许变更年金领取方式和年金类型。可以选择的年金类型包括:
(1)定期确定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期限部分的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定期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为止,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普通终身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保证给付 10 年终身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 10 年。若被保险人未领满 10 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 10 年部分的年金直至 10 年期限届满,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 10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保证给付 10 年增额终身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 10年。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每个保单年度年金给付标准,在上一个保单年度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首个保单年度给付标准的 5%增加。若被保险人未领 满 10 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 10 年部分的年金直至 10年期限届满,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 10 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6)保本终身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小于该被保险人的账户价值,本公司按该账户价值与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的差额,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年金 | 主合同年金领取方式为分期领取(或部分分期领取),生存至主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我们按主合同约定将账户价值,根据合同约定的年金类型、年金领取方式及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主合同的养老年金。 |
投保须知
年金领取方式和年金领取起始日
年金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由被保险人选择,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年金领取起始日即为主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年金首次领取后的分期领取日期,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分别为年金领取起始日的年(或月)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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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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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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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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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金额 (约定给付期限内,每年领取一次年金,若身故,则停止领取) |
定期确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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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金额 (约定给付期限内,每年领取一次,若期限届满前身故,由受益人继续领取至期限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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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终身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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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金额 (年金领取日起至身故,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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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给付 10 年终身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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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金额 (年金领取日起每年领取一次,未领满10次身故的,由其受益人继续领取至满1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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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给付 10 年增额终身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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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金额 (年金领取日起每年领取一次,未领满10次身故的,由其受益人继续领取至满1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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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终身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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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金额 (年金领取日起每年领取一次,若身故时领取的年金总额低于年金领取日的保险金额,则一次性给付差额给受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