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5.1),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
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① 若您选择一次交清保险费,则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② 若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则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
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按如下方式确定:
(1)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全残的,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等于自本合
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止本合同所经过的整年数加1。
(2)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外身故或全残的,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等于在保险
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年数)。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自遭受意外伤害发生起180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规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若一次交清保费,则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②若分期交纳保费,则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5.2)、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5.3)、空中运动(见5.4)、攀岩(见5.5)、探险(见5.6)、摔跤、武术(见5.7)、特技表演(见5.8)、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妊娠流产分娩、精神疾病、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或全残
|
一次性交清保费的保单
|
基本保额 |
分期交费的保单
|
基本保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