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至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在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另外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额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在年满18周岁至70周岁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之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在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另外按意外伤害发生时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投保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凡出生满 28日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费缴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首次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不定期不定额交纳追加保险费。
初始费用
是指您所交纳的每笔保险费,在进入您的个人账户之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 5%扣减的费用。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 10 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斗殴、妊娠流产分娩、精神疾病、整容、医疗事故、受管制药物影响、参加高危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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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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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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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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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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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若年满18周岁且未满70周岁意外身故或全残,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