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 1 种和 1 次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至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在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另外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0 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包括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酗酒、猝死;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见 7.13)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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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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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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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若保单生效1年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按已交保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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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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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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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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