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 7.1),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见 7.2)的乘积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05%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7.3)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见 7.4)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 1 种和 1 次为限。
同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限额
对同一被保险人拥有的全部《人保寿险惠民幸福一号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我们承担的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金额累计最高以下列两者之和为限:(1)1000 万元;
(2)该被保险人所拥有的全部《人保寿险惠民幸福一号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的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和。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与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的乘积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05%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 1 种和 1 次为限。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6 年。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包括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7.8)的机动车;
(6)战争(见 7.9)、军事冲突(见 7.10)、暴乱(见 7.11)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7.1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酗酒(见 7.13)、猝死(见 7.14);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见 7.15)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3)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交费期间(年数) |
一般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 (保单生效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的105%) |
意外身故或全残 | 2×基本保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 10×基本保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流产、未遵医嘱等;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违反交通管理部门、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等遭受的意外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