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康乐康健两全保险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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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满期、身故或全残保障。
保险期限:
30年
缴费方式:
年交
月交
季交
半年交
投保年龄:
0-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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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和人保寿险附加康乐康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120%。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105%。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次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 | 在合同期满时生存,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所交保费×120%。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所交保费×105%。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30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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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