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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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期意外保障,公共交通事故专属保障产品,身故以及伤残皆赔付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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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我 们 对 被 保 险 人 遭 遇 的 以 下 三 类 风 险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A 类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见5.1)的民航班机时,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班机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


B 类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列车或轮船时,自踏入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止,遭受意外伤害。


C 类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汽车或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时,自踏入汽车或班车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或班车车门止,遭受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上述意外伤害,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该类风险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伤残保险


您在投保时,只能选择I 类伤残保险金或II 类伤残保险金中的一项,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I 类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我们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风险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II 类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2 年第4 号(总第40 号)》),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我们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类风险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分别进行等级评定,我们只按评定等级最高的一处伤残给付一次伤残保险金;若评定等级最高的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则在原评定最高伤残等级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我们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给付一次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所使用的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合并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附加合同成立前)的伤残,可评定为更严重的伤残等级,则我们按更严重的伤残等级计算伤残保险金上限,但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附加合同成立前)的伤残,视同已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并将在给付更严重伤残等级保险金时予以扣除。某类风险的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额度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的伤残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上述某类风险而获得的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因某类风险1 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该类风险的身故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I 类残疾保险金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我们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风险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II 类残疾保险金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2年第4号(总第40号)》),通过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我们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类风险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该类风险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或 伤 残 的 ,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3)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4)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6)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班车和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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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约定保额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
约定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猝死、未遵医嘱、从事高危险运动、精神疾病等;违反承运人安全规则;交通工具外部发生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人保寿险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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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伤害保险金:有
2.特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3.特定节假日意外伤残保险金:有
4.意外骨折保险金:有
5.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有
6.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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