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本 公 司 承 担 如 下 保 险 责 任 :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游中因急性病发作或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10 日内或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游中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本公司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分别进行等级评定,本公司只按评定等级最高的一处伤残给付一次伤残保险金;若评定等级最高的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则在原评定最高伤残等级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本公司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给付一次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所使用的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合并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合同成立前)的伤残,可评定为更严重的伤残等级,则本公司按更严重的伤残等级计算伤残保险金上限,但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合同成立前)的伤残,视同已按本合同约定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并将在给付更严重伤残等级保险金时予以扣除。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额度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为限。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1 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保险责任终止。
医疗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在旅游中因急性病发作或遭受意外伤害,并且因该急性病或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对其在治疗过程中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急性病发作或遭受意外伤害进行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住院治疗者最长可至该急性病发作或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90 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可至该急性病发作或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5 日止。
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中,本公司赔付的医疗费用应符合医疗费用发生地或保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于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本公司赔付的医疗费用仅限于在境内的费用。每一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工作单位、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丧葬费用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在旅游中因急性病发作或遭遇意外伤害而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已实际支出的死亡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给付丧葬费用保险金,最高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丧葬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在旅游中因急性病发作或遭受意外伤害起10 日内或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该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伤残保险金 | 在旅游中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我们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在旅游中因急性病发作或遭受意外伤害在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对其在治疗过程中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
丧葬费用保险金 | 在旅游中因急性病发作或遭遇意外伤害而导致身故,我们按已实际支出的死亡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给付丧葬费用保险金,最高给付金额以丧葬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由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 保 险 期 间 自 约 定 的 开 始 日 零 时 起 , 至 约 定 的 终
止日24 时止。
保险范围
本 合 同 每 一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范 围 , 由 投 保 人 根 据 旅 游 类 别 , 在 投 保 时 从以下三类中进行选择:
入境旅游;
出境旅游;
国内旅游。
责任免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 伤 残 或 支 出 医 疗 费 用 、 丧 葬 费 用 的 , 本 公 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猝死、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7)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10)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曾接受过诊断或治疗的疾病;
(11)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12)健康护理、疗养等非治疗性行为;
(13)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
(14)除本合同特别约定外,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空中运动、攀岩、登山、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5)被保险人离开投保人安排的旅游地点、乘坐非投保人安排的交通工具或自行终止投保人安排的旅游行程;
(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急性病或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可选 | 急性病或意外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丧葬费用 | 死亡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猝死;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伤害;患先天性疾病等;健康护理、疗养等;牙齿治疗、美容手术等;分娩、流产、未遵医嘱、医疗事故、参加高风险运动等;乘坐非投保人安排的交通工具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