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我 们 承 担 如 下 保 险 责 任 :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之后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除民航班机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 种和1 次为限。
同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
对同一被保险人拥有的全部《人保寿险鑫溢保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我们承担的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金额累计最高以下列两者之和为限: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限额
(1)人民币1000 万元;
(2)该被保险人所拥有的全部《人保寿险鑫溢保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的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额之和。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与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于年满18 周岁之后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于年满18 周岁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除民航班机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 |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 种和1 次为限。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为 5 年 和 6 年 两 种 。 保 险 期 间 由 您 在 投 保 时 与 我 们 约 定 并 在 保
险单上载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
您 于 签 收 本 合 同 后 1 5 日 内 可 要 求 撤 销 本 合 同 。 若
投保范围
投保人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
凡符合我们规定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包括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酗酒、猝死;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3)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交费期间(年数) |
一般身故或全残 | (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
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 (已满18周岁)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
2×基本保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 (已满18周岁) |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 3×基本保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人保寿险鑫溢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