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原位癌豁免保险费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我们将豁免原位癌初次确诊之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特定癌症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特定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
癌症康复保险金
若自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已交的合同的保险费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合同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年后因疾病, 自癌症确诊起,每生存满1年,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您已交的合同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原位癌豁免保险费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我们将豁免原位癌初次确诊之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
特定癌症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特定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 |
癌症康复保险金 | 若自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已交的合同的保险费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合同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年后因疾病, 自癌症确诊起,每生存满1年,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您已交的合同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附加合同后15日内可要求撤销本附加合同。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癌症或原位癌,我们不承担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特定癌症保险金或原位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对应的责任免除内容与主合同相同。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癌症康复金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20% (确诊癌症起,每年生存一年领取一次,最多领取5次) |
特定癌症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基本保额
|
原位癌豁免保费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