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疾病,
(1)基本保险金额;
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2)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的105%。
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 种和1 次为限。若已给付或应给付主合同项下的保险金,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自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 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已交的 合同保险费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同时终止。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 疾病, (1)基本保险金额; 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以下两 者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2)合同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的105%。 |
癌症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 180 日后因 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我们按基本保 险金额的2 倍给付癌症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谁能保
保哪些
保多少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本合同保费+已交主合同保费 | 基本保额或(已交本合同保费+已交主合同保费)×105% | |
癌症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2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