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金色重阳特定癌症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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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肺癌、肝癌、胃癌3种特定癌症,身价或全残保障为所交保费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缴费方式: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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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特定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癌症(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列特定癌症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1 种和1 次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特定癌症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 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特定癌症(一种或多种),我们 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特定癌症,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特定癌症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对应的责任免除内容与主合同相同。展开全部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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