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本附加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一般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一般身故 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导致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包括一般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酗酒、猝死;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猝死、流产或分娩、精神疾病、未遵医嘱、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谁能保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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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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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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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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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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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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