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的105%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之后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 终止。 |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全残,按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的105%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于年满18 周岁之后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 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按 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包括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酗酒、猝死;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3)民航班机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猝死、妊娠或分娩、精神疾病、未遵医嘱、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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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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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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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
一般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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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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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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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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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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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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