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1 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 万元。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 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按合同所交 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按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 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一种或多种),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达到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状态以及进行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