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进行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主合同、本附加合同以及保险单或批注单上列明豁免的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进行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豁免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以后主合同、本附加合同以及保险单或批注单上列明豁免的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自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进行给付,附加合同终止。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主合同、附加合同以及保险单或批注单上列明豁免的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自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进行给付,附加合同终止。 遭受意外伤害或自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 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豁免身故或全残日以后主合同、附加合同以及保险单或批注单上列明豁免的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
责任免除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以及进行手术,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