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您所交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 倍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急性病发作,并且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10 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一般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按您所交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 倍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因急性病发作,并且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10 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及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急性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急性病发作;
(2)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4)化学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