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所交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每次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被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您所交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1种和1次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公司按您所交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您所交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每次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因同一原因导致其被确诊患有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责任免除
(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保险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达到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状态以及进行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和“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至70周岁/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