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年金
被保险人于第五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您已交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给付年金。
自第六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我们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祝寿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54周岁,则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我们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54周岁,则自第六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我们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年金 | 于第五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公司按您已交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给付年金。 自第六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保险公司于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
祝寿金 | 若投保时年龄未满54周岁,则自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保险公司于其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祝寿金,直至身故。 若投保时年龄已满54周岁,则自第六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保险公司于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祝寿金,直至身故。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保险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