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前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全残,且全残发生在交费期间内,我们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全残,且全残发生在交费期间外,我们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全残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身故,且身故发生在交费期间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身故,且身故发生在交费期间外,我们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前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全残,且全残发生在交费期间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全残,且全残发生在交费期间外,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全残时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身故,且身故发生在交费期间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身故,且身故发生在交费期间外,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3.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2.4保险责任”、“5.2保险事故通知”、“6.1犹豫期”、“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2年龄错误”、“脚注19我们认可的医院”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