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70周岁
保险期间:8年、15年
交费期间:3年/5年交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特别生存金 | 在合同生效满5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
特别生存金=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特别生存金比例;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满6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满期保险金比例;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按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年满41周岁前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的160%与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②年满41周岁-61周岁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的140%与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③年满6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的 120%与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额外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额外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产品描述
国寿瑞禧两全保险优点:
1、生存给付,稳享幸福
在合同生效满5个保单年度生存,按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满6个保单年度至保险期间届满,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2、特定呵护,额外保障
18至75岁间专享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额外保障。
客运交通工具包含:机动车、出租车或网约车、水上交通工具、轨道交通工具、民航飞机。
3、期满给付,保证领取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按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满期保险金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