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全家福保险(B型)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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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
- 产品特色: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残疾,住院医疗费用按80%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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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趸交
- 投保年龄: 1-6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有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有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 有 | 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人均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家庭成员年龄在1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的,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可作为投保人。
缴费方式
投保人须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支出住院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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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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