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简介
国寿智力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在孩子十七岁以前,每年都能获得基本保额的3%作为成长教育金,年满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周岁,有基本保额的25%作为大学教育保险金,还有身故保险金,满期返还所交保费,享有公司分红。
保险责任
一、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七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在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按下列规定给付成长教育金:
成长教育金=基本保险金额x3%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周岁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大学教育金:
大学教育金=基本保险金额x25%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曰,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 不计利息) 给付满期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所交保险费
四、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 或复效) 之日起两年内因疾病身故, 按所交保险费( 不计利息) 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 或复效) 之日起两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因意外伤害身故: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x 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被保险人于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次日;零时起因意外伤害身故: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x 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x200%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成长教育金 | 孩子十七岁以前,每年都能获得基本保额的3%作为成长教育金。 |
大学教育保险金 | 孩子年满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周岁,有基本保额的25%作为大学教育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所交保费给付满期金。 |
身故保险金 | 两年内因病身故,我们按所交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两年后因病身故,或二十二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前因意外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x 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金;二十二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后因意外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x 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x200%给付身故金。 |
分享红利 | 红利分配,累积生息,坐享投资成果 |
保险案例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问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交费方式
分期交付(年交)
交费期间
三年
保险期间
合同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疾病身故 |
基本保额×已交期数 (保单生效起两年内,领取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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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 含22周岁前 | 基本保额×已交期数 |
22周岁后 | 基本保额×已交期数×200% | |
成长教育金 |
基本保额×3% (含17周岁前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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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金 |
基本保额×25% (含18周岁至21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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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不保哪些
多少钱
张先生,30周岁, 为自己刚出生的儿子投保国寿智力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3年交费,年交保费1000元,基本保险金额1436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