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祥泰定期寿险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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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可约定10年、15年、20年或30年,包含由疾病和意外导致的身故及高度残疾,若身体高度残疾可豁免余期保费
保险期限: 10/15/20/30年  
缴费方式: 年交   月交   季交   半年交  
投保年龄: 16-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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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低投入,高保障

保险期间,灵活选择

保额递增,后顾无忧

人性关怀,豁免保费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

 

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至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应交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至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保险金 1、合同生效180日内因病导致身故,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180日后因病导致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额×【1+(保单年度-1)×5%】。 如在第十个保单年度身故,其身故保险金=10万×(1+9×5%)=145,000元,并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合同生效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即10万元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 若身体高度残疾发生在缴费期内,我们豁免余期保险费。

保险案例

被保险人,张先生,今年30周岁,为自己投保国寿祥泰定期寿险,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交费期间20年,保险期间20年,年交保费670元,可获得如下保障:

 

一、身故保险金

 

1、合同生效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按所交保险费(无息)670元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额×【1+(保单年度-1)×5%】。

 

如客户于第十个保单年度身故,其身故保险金=10万×(1+9×5%)=145,000元并,返还所交保费6,700元,本合同终止。

 

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合同生效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按所交保险费(无息)670元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即10万元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在交费期内,并豁免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应交保险费。

 

示意图例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本合同已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因责任免除情形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时,须扣减已给付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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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半年交、季交和月交四种。

 

交费期间


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和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和三十年四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谁能保

16-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已交保费+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高度残疾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豁免保费 免交余期保费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祥泰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张先生,今年30周岁,为自己投保国寿祥泰定期寿险,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交费期间20年,保险期间20年,年交保费67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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