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版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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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
- 产品特色: 生存金年年领,分段增额领取,收益更稳更高;满期一次返还3倍基本保额,保全资产;3倍身故保额,身价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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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至85周岁
- 缴费方式: 年交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生存保险金 | 有 | (1)自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起,至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止,每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2)自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每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有 | 合同期满仍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有 | 在18周岁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费。 在18周岁后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一百八十日内因病身故,我们退还本金的105%;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28天到55周岁以下
缴费期间:3年、5年、10年、20年
保险期限:保障到85周岁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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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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