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简介
国寿鑫丰两全保险(分红型)一次投入,稳定收益,更有3倍意外保障,有“倍”而来,防患于未然,人生自在掌控。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三、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 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保险案例
金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了国寿鑫丰两全保险(分红型),一次性交付保费10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112,300元,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享受保险保障如下:
一、满期保险金
金先生生存至3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即可获得满期保险金112,300元,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如果金先生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可获得身故保险金112,300元,合同终止。
三、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金先生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除按上述身故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12,300元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24,600元,共计336,900元,合同终止。
四、累积红利
保险期间内,金先生还可参与红利分配,累积红利收益。
利益演示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五年。
基本保险金额表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1000元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投保年龄 5年期
18-40 1123
41-50 1122
51-55 1121
56-60 1120
61-65 1117
66-70 1114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身故 | 基本保额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2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金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了国寿鑫丰两全保险(分红型),一次性交付保费10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112,300元,保险期间5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