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其身故或全残时该被保险人的账户资金余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的账户资金余额按投保人选定的下列年金类型和本合同约定的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年金,并按年(或按月)给付年金:
1.终身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本公司按年(或按月)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保证给付十年终身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本公司按年(或按月)给付年金并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保本终身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本公司按年(或按月)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不计利息)小于年金开始领取日该被保险人的账户资金余额,本公司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年金开始领取日该被保险人的账户资金余额与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不计利息)的差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年金类型和给付频率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在年金开始领取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账户资金余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年金 | 生存至年金开始领取日,我们将账户资金余额按选定的下列年金类型和合同约定的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年金,并按年(或按月)给付年金: 1.终身年金。 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我们按年(或按月)给付年金直至被保人身故,合同终止。 2.保证给付十年终身年金。 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我们按年(或按月)给付年金并保证给付十年。如果未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合同终止;如果十年后仍生存,我们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合同终止。 3.保本终身年金。 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我们按年(或按月)给付年金直至身故。如果身故时我们已给付的年金总和(不计利息)小于年金开始领取日该被保人的账户资金余额,我们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年金开始领取日该被保人的账户资金余额与已给付的年金总和(不计利息)的差额,合同终止。 年金类型和给付频率在投保时选择,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成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保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保险费
在被保险人年金开始领取日前,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本公司交纳保险费。被保险人也可以通过投保人交纳保险费。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或全残 |
账户资金余额 (领取年金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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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终身领取 |
约定金额 (每年领取一次) |
保证领取10年 |
约定金额 (每年领取一次,若未领满十年身故则由受益人继续领取剩余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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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终身领取 |
约定金额 (若身故时已领取的年金小于账户资金余额,则领取账户资金余额-已领取年金) |
不保哪些
本产品无免责部分内容,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