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前身故,身故保险金 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已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合同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