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5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间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间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5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1)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因病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5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3)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之间因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4)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之间因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5)在年满六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后因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1)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因意外导致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5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之间因意外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3)在年满六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后因意外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天以上、五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200% (含60周岁前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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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基本保额×100% (80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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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起1年内疾病身故 | 已交保费 | |
疾病身故 (保单生效起1年后)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150% |
含18周岁至25周岁 | 基本保额×200% | |
含25周岁至60周岁 | 基本保额×300% | |
含60周岁后疾病身故 | 基本保额 | |
意外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150% |
含18周岁至60周岁 | 基本保额×500% | |
含60周岁后 | 基本保额 |
注:此产品有一年的观察期
不保哪些
多少钱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国寿福瑞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 10 万元,10 年交费,保险期间至80周岁,年交保险费 18100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