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校园(或者幼儿园)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参加学校(或者幼儿园)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因发生意外,并在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意外导致残疾,我们按约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我们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者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给付比例 |
医疗费用 | 实际费用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因整容等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