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根据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医疗保险金 | 若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感染或者并发症所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医疗费用 | (实际费用-免赔额)×约定比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在本合同有效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香港、台湾、澳门及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基本保险金额15万元,保险期间1年,一次性交费75元,免赔额为2万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