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本保险时,可根据保险责任的四种组合作出选择,四种选择为A,B,C或B加C。
A.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B.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其家庭所用的煤气、石油液化气或者天然气泄漏引起的中毒、爆炸、火灾以致身故或者残疾的,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参照保险责任A第1、第2及第3项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C.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其住所内因触电(电击)或者电源线路故障以致身故或者残疾的,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参照保险责任A第1、第2及第3项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约定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一、五人以下(含五人)家庭,其成员年龄在一周岁至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或者劳动的,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十、被保险人使用未经按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合格的电器、燃气灶具(选择保险责任A者,不受此限);
十一、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煤气、石油液化气或天然气导致身故及伤残 | 约定金额 |
触电或电源线路故障导致身故或伤残 | 约定金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因整容等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