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本公司对其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出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中经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本公司扣除住院和特定门诊免赔部分后,按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和特定门诊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和特定门诊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和特定门诊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和特定门诊保险责任终止。住院和特定门诊免赔部分的范围和水平、住院和特定门诊给付比例由本公司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出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中经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本公司扣除普通门诊免赔部分后,按本合同约定的普通门诊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普通门诊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普通门诊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普通门诊保险责任终止。普通门诊免赔部分的范围和水平、普通门诊给付比例由本公司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仅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一款或二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 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我们扣除当地医疗报销后并扣除住院和特定门诊免赔部分后,按合同约定的住院和特定门诊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 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我们扣除当地医疗保险报销并扣除普通门诊免赔部分后,我们按合同约定普通门诊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在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中国境外诊疗;
六、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的诊疗;
七、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事项。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五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该特定团体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和特定门诊费用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普通门诊费用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在台湾、香港、澳门或中国境外支付的医疗费用;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