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开始领取日,可以选择下述一种方式领取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一)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被保险人选择的年金类型和年金开始领取日当时本公司规定的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年金。年金类型由被保险人选择,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1.定期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被保险人可从中选择一种。本公司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仅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为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保证给付十年终身年金。本公司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保证给付十年增额终身年金。本公司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被保险人按年领取的,从年金开始领取日的第二年起,每年的给付标准为在上一年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首年给付标准的5%增加;被保险人按月领取的,从年金开始领取日的第二年起,每月的给付标准为在上一年月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首年月给付标准的5%增加。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部分转换为年金,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剩余部分在被保险人领取第一笔年金时一并给付。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我们按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养老保险金 | 到领取年龄,我们会按照合同约定的领取方式给付养老保险金。 |
年金 | 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部分转换为年金,剩余部分在领取第一笔年金时一并给付。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持有有效保险委托代理合同,并达到一定职级和一定年资以上的个人代理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与其签定保险委托代理合同的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年金领取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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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一次性领取 | 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
定期领取 |
约定金额 (领取期限可选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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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给付十年终身领取 |
约定金额 (每年领取一次,若未领满10年身故则受益人继续领取未领满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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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给付十年增额终身领取 |
约定金额 (每年递增5%领取一次,若未领满10年身故则受益人继续领取未领满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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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转换领取 |
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领取第一笔年金时一并领取) |
不保哪些
本产品无免责部分内容,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