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教育保险金 | 若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教育保险金。在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合同终止。 |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我们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七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遗产处理。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教育金 |
基本保额×30% (含18周岁至21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身故 | 保单现金价值 |
成长金 |
基本保额×5% (若投保人身故或高度残疾,含21周岁前每年领取一次) |
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投保人身故或高度残疾) |
不保哪些
多少钱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0岁宝宝投保了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B款),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交费至18周岁,保险期间至21周岁,年交保险费590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